嘉義縣私立中林老人養護中心
核定總床 32 床、一般養護床 17 床、管路養護床 15 床
嘉義縣大林鎮中林里中林155號
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「全國老人福利機構名冊」(115 年 6 月)整理,嘉義縣共 27 家安養・養護機構,分布在 10 個行政區,合計核定總床 1,377 床。下方依行政區列出每家機構的床數、評鑑結果與地址;點進機構可以看電話、資料來源與附近的醫院。
括號內是家數;不滿 5 家的行政區沒有獨立頁面,請直接看下方列表。
核定總床 32 床、一般養護床 17 床、管路養護床 15 床
嘉義縣大林鎮中林里中林155號
核定總床 48 床、一般養護床 33 床、管路養護床 15 床
嘉義縣大林鎮三村里潭墘36號
核定總床 49 床、一般養護床 28 床、管路養護床 21 床
嘉義縣大林鎮三和里民生路478號
核定總床 45 床、一般養護床 23 床、管路養護床 22 床
嘉義縣大林鎮三村里1鄰潭漧1之5號
核定總床 49 床、一般養護床 25 床、管路養護床 24 床
嘉義縣大林鎮上林里大民北路15號
核定總床 46 床、一般養護床 23 床、管路養護床 23 床
嘉義縣大林鎮平林里下潭底69號
核定總床 70 床、一般養護床 40 床、管路養護床 30 床
嘉義縣大林鎮西榮路3號
核定總床 97 床、長照床 35 床、一般養護床 31 床、管路養護床 31 床
嘉義縣大林鎮東榮街38號
核定總床 49 床、一般養護床 28 床、管路養護床 21 床
嘉義縣民雄鄉建國路2段273巷12號
核定總床 47 床、一般養護床 26 床、管路養護床 21 床
嘉義縣民雄鄉東榮村中庄21-20號
核定總床 36 床、一般養護床 21 床、管路養護床 15 床
嘉義縣民雄鄉東榮村中庄21之45號
核定總床 45 床、一般養護床 23 床、管路養護床 22 床
嘉義縣民雄鄉文隆村建國路2段187之101號
核定總床 49 床、一般養護床 25 床、管路養護床 24 床
嘉義縣中埔鄉隆興村枋樹?20號之20
核定總床 42 床、一般養護床 27 床、管路養護床 15 床
嘉義縣中埔鄉和美村後庄202號
核定總床 38 床、一般養護床 23 床、管路養護床 15 床
嘉義縣中埔鄉和興村17鄰後庄39巷96之1號
核定總床 49 床、一般養護床 34 床、管路養護床 15 床
嘉義縣竹崎鄉緞繻村松腳1之11號
核定總床 49 床、長照床 5 床、一般養護床 22 床、管路養護床 22 床
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灣橋340巷22號之2
核定總床 49 床、一般養護床 25 床、管路養護床 24 床
嘉義縣竹崎鄉灣橋村6鄰李厝10-1號
核定總床 42 床、一般養護床 27 床、管路養護床 15 床
嘉義縣朴子市永和(應)菜埔150號之8
核定總床 49 床、一般養護床 25 床、管路養護床 24 床
嘉義縣朴子市溪口里雙溪口174之20號
核定總床 38 床、一般養護床 23 床、管路養護床 15 床
嘉義縣太保市南新里南新里南埤路120巷70號
核定總床 14 床、一般養護床 7 床、管路養護床 7 床
嘉義縣太保市麻寮里麻寮里19鄰麻太路98巷16號
核定總床 24 床、一般養護床 12 床、管路養護床 12 床
嘉義縣東石鄉蔦松村蔦松村下蔦松356號
核定總床 49 床、一般養護床 25 床、管路養護床 24 床
嘉義縣東石鄉洲仔村洲子188號
核定總床 138 床、一般養護床 78 床、管路養護床 60 床
嘉義縣溪口鄉柴林村柴林村65-2號
核定總床 44 床、一般養護床 29 床、管路養護床 15 床
嘉義縣義竹鄉頭竹村頭竹圍265號
核定總床 90 床、一般養護床 45 床、管路養護床 45 床
嘉義縣番路鄉新福村許厝22號
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「全國老人福利機構名冊」(115 年 6 月),嘉義縣共有 27 家安養・養護機構,最多的是大林鎮 8 家、民雄鄉 4 家、中埔鄉 3 家;合計核定總床 1,377 床。社家署名冊(115 年 6 月)登載的最近一次評鑑等第(各家評鑑年度不同,年度見各機構頁):甲等 13 家、優等 7 家、乙等 5 家、乙等(複評) 2 家。本站依名冊照實列出,不做推薦或排名。
依老人福利法第 34 條,老人福利機構的收費規定要報所在縣市主管機關核定。目前沒有各機構實際收費的公開資料,本站不列價格,實際費用與包含項目請直接洽詢機構。
社會及家庭署名冊的「評鑑」欄登載最近一次評鑑的年度與等第(優等、甲等、乙等、丙等、丁等等)。評鑑大約每 3 至 4 年一次,依機構屬性由衛生福利部或縣市政府辦理,所以各機構的評鑑年度不同;本站一律標出年度,距今 4 年以上的會另外註明,最新結果請向所在縣市政府社會局(處)查詢。住宿式長照機構的評鑑結果目前沒有彙整清冊,本站暫不列出。
依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 2 條:長期照護型照顧罹患長期慢性病,且需要醫護服務及他人照顧的老人;養護型照顧生活自理能力缺損需他人照顧,或需鼻胃管、胃造廔口、導尿管護理服務的老人;失智照顧型照顧經醫師診斷為失智症中度以上、具行動能力且需受照顧的老人;安養機構照顧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(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),且日常生活能自理的老人。各機構實際收住的類型以本站各頁列出的核定床位為準。
衛生福利部「住宿式服務機構使用者補助方案」(112 年公告)的補助對象,包括入住一般護理之家、老人福利機構(安養床除外)、住宿式長照機構、榮譽國民之家(自費失能、失智養護床)等機構,且經評估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 4 級以上的住民。補助額度與申請方式依衛生福利部每年公告,請撥長照專線 1966 或洽所在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確認。